仁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1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1-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
评价;
7、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2-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2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
益。
第13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14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5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3、 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6、 其他相关事宜。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3-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
员,如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1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4-
第2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5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