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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1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1-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
            评价;
         7、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2-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2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
         益。

第13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14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5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3、 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6、 其他相关事宜。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3-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
         员,如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1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4-
第2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5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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