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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原大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3-26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大股东收到股份司法拍卖《执行裁定书》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2 月 27 日 10 时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 10 时,京东网络司法拍卖
平台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持有
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81,387,013 股股
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进行公开司法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受
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达新材料”)委托,使用其京
东账户代平达新材料竞得西藏瀚澧持有的标的股份。因平达新材料的《授权委托
书》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京 02 执 509 号)裁定陈泽虹女士竞得标
的股份。
    基于上述实际系平达新材料竞得的股票,陈泽虹女士拿到北京中院的裁定文
书的同时在实际获得该标的股份所有权的情况下,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平达新材料受让陈泽虹女士持有的仁智股份 81,387,013 股(以
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此过程未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旨在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平达新材料与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
士合计拥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
仍为平达新材料,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泽虹女士,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
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1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标的股份拍卖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原大股东所持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
公告》(编号:2024-00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中院”)
将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合计拍卖公司原大股东西藏瀚澧所持有的公司
81,387,013 股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原大股东所持股份被拍卖的进展公
告》(编号:2024-004),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成交确认书》,
西藏瀚澧持有的合计 81,387,013 股公司股份被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竞
得,最终成交以北京中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陈泽虹女士实为受平达新材料委托,使用其京东账户代平达新材料竞得标的
股份。平达新材料已将本次拍卖竞拍款全部缴纳,尚涉及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
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原大股东西藏瀚澧转来的北京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
((2023)京 02 执 509 号),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2023)京 02 执 509 号之一):“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
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4,039,446 股股票的冻
结。2、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简 称 : 仁 智 股 份 , 股 票 代 码 :002629 , 股 份 性 质 : 无 限 售 流 通


                                             2
 股)14,039,446 股股票归陈泽虹(身份证号码: 445281************)所有。3、陈
 泽虹(身份证号码: 44528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
 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裁定书》((2023)京 02 执 509 号之二):“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
 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67,347,567 股股票的冻结。
 2、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股票代码:002629,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67,347,567
 股股票归陈泽虹(身份证号码: 445281************)所有。3、陈泽虹(身份证号
 码: 445281************)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股份尚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二、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一)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同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泽虹女士及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的通
 知,平达新材料与陈泽虹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将陈泽虹女士上述司法拍卖竞得的公司 81,387,013 股股份以 260,558,178.72 元
 的总价转让给平达新材料,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8.64%。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           陈泽虹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5281************
      住所           广东深圳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2、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3
    企业名称       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 3069 号星河世纪 A 栋
     住所
                   3603L
   法定代表人      陈泽虹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04N83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新能源材料的研发、销
    经营范围       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长期
                   深圳市鸿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商科技”)、温志平
                   及深圳市仁秀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仁秀投资”)
    主要股东       分别持有平达新材料 70%、20%及 10%的股权,陈泽虹持有鸿商
                   科技 100%股权以及通过鸿商科技持有仁秀投资 31%合伙份额,
                   陈泽虹通过鸿商科技拥有对平达新材料的控制权

    3、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陈泽虹
    乙方(受让方):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甲方受乙方委托以自身名义
竞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的西藏瀚澧电
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共计 81,387,013
股股份。乙方因工作人员失误未将委托甲方竞拍的授权材料及时向北京二中院提
交,导致最终的竞买结果显示为竞买人为甲方。根据北京二中院出具的《法院裁
定书》((2023)京 02 执 509 号),北京二中院将标的股份裁定至甲方名下。
    因标的股份的实际竞买人为乙方,竞买款项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实为标的
股份的真正所有权人,甲方为配合乙方纠正形式上的错误,现双方自愿签署本协
议,将标的股份从甲方名下协议转让至乙方,以还原事实,保证乙方最终登记为


                                   4
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
    (1) 标的股份
    1.1 标的股份,即本协议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目标公司”)共计81,387,013股法拍股票。
    1.2 为免异议,双方确认,自甲方取得标的股份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期间,基于标的股份,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
票(如有)所有权均属于乙方,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2)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
    2.1、67,347,567 股公司限售股,合计人民币 215,495,107.20 元(贰亿壹
仟伍佰肆拾玖万伍仟壹佰零柒元贰角);
    2.2、14,039,446 股公司流通股,合计人民币 45,063,071.52 元(肆仟伍佰
零陆万叁仟零柒拾壹元伍角贰分)。
    合计转让总价人民币 260,558,178.72 元(贰亿陆仟零伍拾伍万捌仟壹佰柒
拾捌元柒角贰分)。
    (3)付款方式
    因甲方取得标的股份系代乙方取得,取得时支付的竞拍款全部由乙方支付,
现双方约定,甲方不再收取乙方转让价款。
    (4)标的股份过户
    4.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
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4.2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
乙方享有及承担。
    (5)未能过户的处理
    如标的股份无法正常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则甲方应将标的股份之表决权
自动无条件委托给乙方行使,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
    三、权益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2日及2023年11月1日,西藏瀚澧、金环女士
与平达新材料相继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西藏瀚澧将持有


                                   5
的81,387,013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公司控股股东为平达新材料,实
际控制人为陈泽虹女士。
    2022年9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总股本增加,平达新材料受表决
权委托股份数量不变,对应的表决权比例下降,由19.76%变为18.64%。
    2020年12月31日,平达新材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增持公司股票10,000股。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1日,平达新材料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752,100股。
    2024年2月、3月,陈泽虹女士受平达新材料委托参与标的股份司法拍卖并竞
得股份,后陈泽虹女士与平达新材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平达
新材料。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瀚澧直接持有公司81,387,013股股份,对应股份表决
权 数 量为0股;平达新材料通过 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西藏瀚澧持有公司
81,387,0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陈泽虹女士通过控制
平达新材料拥有公司19.76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瀚澧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平达新材料直接持有公司
83,149,1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04%;陈泽虹女士通过控制平达新材料拥
有公司19.04%的表决权。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西藏瀚澧直接持股数量减少,平达新材料直接持
股数量增加,平达新材料仍然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泽虹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权益变动前,司法拍卖所涉及的西藏瀚澧持有的标
的股份处于被质押及冻结的状态。权益变动后,平达新材料取得司法拍卖所涉及
的标的股份将解除质押或冻结状态。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


                                    6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特
此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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