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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4-09-20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共18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1%。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25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根据2022年度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5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对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22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3、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6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
    6、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监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部分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
      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部分
      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50%
       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50%
       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9月15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二
      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9月18日期满。
           2、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
      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为

    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为:                     208,241,979.68元,较2022年营业收

    公司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入增长23.56%;公司2023年扣除因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2、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                   2017年-2018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2023年公司净资产为正。                                      纠纷案造成的投资者索赔不确定因

                                                                               素影响以及扣除2018年商业汇票案
    净利润增长率 =(本期净利润数-基期净利润数)/|基期净利润数|*100%
上述的净利润数为经审计的当年的净利润扣除因2017年-2018年证券虚假陈述责          件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并剔除本次股
任纠纷案造成的投资者索赔不确定因素影响以及扣除2018年商业汇票案件的不确
                                                                               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
定因素影响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的数据。
                                                                               影 响 后 经 审 计 的 净 利 润 为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18,143,739.25元,较2022年净利润

                                                                               增长18.90%(2022年净利润按上述

                                                                               扣除因素同口径扣除);公司2023年

                                                                               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1,403,141.83元

                                                                               。因此,第二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要求均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
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的考

    评价等级        S           A        B        C            D           评结果为“S”,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个人解除限售                                                             例为100%;有8名激励对象的考评
                   100%        90%     80%        70%          0%
    比例(N)
                                                                           结果为“D”,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为0%。
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部分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5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1%。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股)           票数量(股)       票数量(股)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 人)                     3,600,000        1,800,000             0

                        合计                              3,600,000        1,800,000             0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股份变动
        股份性质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3,027,151        21.30          -1,800,000      91,227,151          20.89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43,620,849        78.70            1,800,000    345,420,849          79.11
三、总股本              436,648,000           100                 0     436,648,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