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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科技:《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2024-04-27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万润科技”、“上市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
和规范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含公司全资、控股、
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投资事项须
经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视层级由公司或子公司依据本制度
形成决议后,授权董事或股东代表在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
表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
为。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
业形成股权;对标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合资合作、认购增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股权;对已投标的企
业追加投资形成股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
更新扩建投资、房产投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土地,购买或通过自主研究
开发的软件、品牌、专利、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四)基金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不包括: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包括证券
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二)委托理财。
    (三)被动接受债务方以股权折抵对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
    (四)融资租赁、保理等债权投资行为。
    (五)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主辅料、大宗办公用品(含
办公电脑设备及家具等日常办公资产设备)、维修配件等采购类
支出。
    (六)公司旗下广告板块子公司参与影视剧、综艺节目等投
资。
    以上投资行为及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投资行为,按《公司法》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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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活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投资方向和领域应符合万润科
技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战略规划、主
业范围;严控非主业投资,加快非主业存量业务转型发展。
    (二)市场导向、技术先进。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
技术先进为标准,通过项目实施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风险可控、规模适度。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科学论
证、准确预测投资收益、全面研判市场及政策风险,客观评估投
资价值。投资规模应与投资主体的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
际筹资能力相适应,投资还应当明确资金来源,严格控制“短贷
长投”的项目。原则上负债率超过 80%的子公司应当暂停对外投
资。原则上资产折旧、减值等情形严重影响当期利润的非战略类
项目不得投资。
    (四)依法合规、产权明晰。投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行政规章,符合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
应当明晰,从严控制因投资新设法人主体而造成的管理层级延伸。
    (五)分类管理、科学决策。根据投资不同类别,建立差异
化管理流程;建立项目可研、投资决策相分离的项目投资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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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建立项目实施、验收、评价相分离的投
资项目管理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后评价在投资决策中的反馈和调
整作用。
    第六条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不得
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投资事项的
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资事项作出决策。未经授
权,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项目
的评审工作,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股权投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基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无形资产
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其他重大投资
项目的界定由投资职能部门请示分管领导后确定)初审,符合初
审要求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交公司决策机
构审议。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人选、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归口管理;研究公
司投资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投资相关制度;组织年度投资计划
的编制、下达、调整和考核;组织投资项目决策;组织投资项目
的过程管理、验收管理以及投中投后评价;对项目进行跟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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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
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投资活
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
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情况。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投资的情
况。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
签署、履行及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
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
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情
况。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
情况。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
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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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法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
参与投资项目的研判、分析,并按照各自责任承担项目投资过程
中相关事务的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
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以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目,由负责投资的职能部门
作为主导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决策工作,根
据实际情况将项目交由公司或子公司负责实施。以子公司为主体
的投资项目,子公司是投资项目主导和责任单位,负责开展项目
论证、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工作。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归口、分层负责、逐级审核、精准调
度、滚动管理”的原则,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全流
程管理,建立和运行“储备项目库”“立项项目库”和“实施项
目库”(简称“三库”平台)。“三库”平台是投资职能部门开展
投资计划调度、项目督办实施、数据统计分析及投中投后管理等
工作的重要工具和信息平台。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三库”平台要
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职能部门报送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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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储备项目管理。各投资主体应加大投资项目谋划,
对初步判断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从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
效益及风险评估等方面开展预可研,经过初步论证后,报投资职
能部门。投资职能部门对基本信息是否详实、信息填报是否规范、
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和子公司战略定位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
即纳入“储备库”。
       第十六条立项项目管理。各投资主体应认真开展行业分析、
可行性研究,积极推动储备项目按流程决策。经公司决策后(需
立项类项目以通过立项为准,无需立项类项目直接纳入实施库),
投资职能部门备案立项文件后,将投资项目纳入立项库管理。项
目立项库入库项目原则上来源于项目储备库。投资职能部门每月
对立项库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加强对优质
项目转化实施的推进力度。纳入立项库的项目应加快完成尽调、
评估、评审等工作,尽快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实施项目管理。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的项目纳入实施
库,各投资主体严格按照决策内容推动实施,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投资职能部门对实施库入库项目,组织开展验收、投中和投后评
价。


                     第五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职能部门每年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
预算,主要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



                                                       -7-
容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
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等。
    第十九条子公司要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结合自身业务定位、
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资产负债水平和年度财务预算,做好每年的
投资项目谋划,明确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预算,每年 12 月 10 日
前将次年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报投资职能部门。原则上立项库入
库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年度投资总规模、资产负债水平以及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项目汇总表;
    (四)逐一说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介绍、投资
金额、实施年限和预期收益、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年度投资
进度安排、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职
能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因市场环境、政策支持等方面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且在子公司当年投资预算总额以内的,由子公司向投资
职能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案,由投资职能
部门审核、投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与子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整;
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报公司党委会、
总裁办公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审批(如需),获得批准后纳入年



                           -8-
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每月 3 日前对上月投资计划完成进展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及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投
资职能部门;7 月 3 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
预算执行情况,1 月 10 日前报送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预算
执行情况。年度和半年度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半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半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半年度)验收、投中、投后自评价报告;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职
能部门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投资职能部门定期调度投资工作,投资计划完成
情况纳入子公司经营考核。


                 第六章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活动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按照管




                                                       -9-
 理权限分级决策、分级实施、分级负责。公司为本级投资项目
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子公司为本级及以下各级主体投资项目
的责任主体。公司不得将投资决策权授予子公司,公司与子公司
的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标准                    董事会                                  股东大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1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较高者为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2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较高者为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4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5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具体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述事项不论项目性质与金额,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提报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审批(如
需,视项目金额而定):
    1、年度投资预算外的投资项目;
    2、资产负债率超过 80%的子公司提报的投资项目;
    3、非主业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
    5、以参股方式进行的财务性投资或非并表性投资;
    6、公司或子公司投资项目自有资金少于项目投资额的 20%。


                  第七章实施、验收及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
    (一)投资项目经决策后由项目主体单位组织实施,各实施
主体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的进度节点;投资项目经
过最终决策 6 个月后,仍未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主体单位应当
专报投资职能部门,说明项目延时实施的原因和具体的应对举措。
    (二)投资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流程管理,由实施主
体按照要求每季度(季度末月 20 日)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投资职能部门根据实施主体上报的情况或主动开展调研所掌握
的情况,每季度对列入“实施库”的项目进度及质量进行跟踪调
度。对时序进度超前、实施情况良好和时序进度滞后、实施情况
较差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
    (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成或投入试运行后,投资职能部门应
当组织验收。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以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
6 个月为开展项目验收的工作节点;并购投资以实际获得被投企
业控制权 2 个月为开展项目验收的工作节点;股权投资以工商登
记手续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 2 个月为开展项目验收的工作节点。
    (二)实施主体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
形成项目验收自评总结报告,报投资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三)项目验收自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
施过程总结、项目效果评价(如存在与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出入
的情况应重点说明)、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项目验收自评
总结报告是开展审计及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工作依据。
    (四)被验收的项目主体在验收工作的全过程中,接受本级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中期评价。
    (一)原则上投资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项目按年度进行中期评
价并形成报告。
    (二)投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价,投资主体单位
按照权限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
    (三)若投资进度、投资额、实施效果与项目可研报告、投
资协议、项目实施方案存在重大差异,投资职能部门可提出变更



                           - 12 -
实施、暂停整改等相关建议,报公司决策后执行;若投资项目出
现重大偏差、市场严重偏离、导致投资严重亏损或背离投资目标
的,由投资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公司决策是否终止并清算该项
目。
       第二十九条项目后评价。
    (一)投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二)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项
目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可持续性及成功度。投资职能部门根
据评价结果,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公司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
平和投资效益。
    (三)投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子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督促检查重点子公司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子
公司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投后评价,组织交流典型
经验。
    (四)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定;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
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决策制度文件、招投标文件、主
要合同、财务决算资料以及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验收及投中投后管理工作,纳入
子公司经营考核。


                     第八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投
资风险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投资主体承
担投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并对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法务审
计职能部门、投资职能部门等部门按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
规定履行投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投资前期需对投资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由项目主体在评审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或编制《项目风险评估
报告》,重点对投资活动所面临的宏观环境风险、市场风险、经
营风险、资金风险、工程风险、股东风险、生态风险等进行充分
揭示,并逐条提出明确可行的控制性措施,必要时可以借助外部
机构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投资活动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监管和审
计,围绕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大工程、资金使用、合规风险
等开展经营审计,关注实施、验收及投中投后环节,强化风险监
测、预警和防控。


                   第九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投资奖励。公司鼓励公司及子公司广泛拓展投资
项目来源和渠道,对优质投资项目推荐、实施和经营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 14 -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项目督导机制。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投
资决策流程、投资决策流程缺失、违反投资负面清单、在项目申
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况,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主体及有关人员责任;对
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资产未流失但效益没有达
到预期的项目,按照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分拆投资项目以规避公司投资管控。
出现此类情况,每发现一例,对相关责任人及主体进行通报;情
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视实际投资额为损失额进行追责;经有
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履职或纠正行为的,比照公司相关制度
从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
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总裁办公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或修订投资管理制度,
细化实施细则及投资工作流程,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废止,正履行决策
程序的投资项目,按原制度执行。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