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江美大: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9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纳和培育人
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委员会人
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
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根据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
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


                                第 1 页 共 4 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书指导。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总经理在确定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前应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不同建议,及时调整人选或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
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要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广泛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所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有关工作。



                                第 2 页 共 4 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电话、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
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
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
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
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 3 页 共 4 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