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4-03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 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应飚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156,198,0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25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156,188,8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250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2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3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6,19 0,2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257%。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 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独立董事汤金木、韩立军、李良机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 告,报告全文刊登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 cn) 上。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90,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制订<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度)》;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90,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6,19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322%;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晖、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