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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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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
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
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6 日 14:00 在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
英阿瓦提路 2 号商业楼 B 座 D22 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杜刚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含通讯形式,下
同)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
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5 人,代
表股份 203,735,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558%。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06,962,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85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96,773,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下同)41 人,代表股份 1,733,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1%,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投票结果。该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3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第 4 项为特别决议案,审议结果如
下:
    (1)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补选李猛龙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3,123,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004%。
   根据表决结果,李猛龙先生补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康莹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2,868,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5,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513%。
   根据表决结果,康莹女士补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补选龚巧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2,374,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92%。
   根据表决结果,龚巧莉女士补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补选蔺怀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2,374,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92%。
   根据表决结果,蔺怀华先生补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补选钟志刚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2,874,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1,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911%。
   根据表决结果,钟志刚先生补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补选梁承瑞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02,674,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1,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542%。
   根据表决结果,梁承瑞先生补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610,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4%;反对票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票 1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65%;反对票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票 1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2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