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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浩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4-106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
2 号商业楼 B 座 D22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莹女士。
     6. 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53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204,221,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3,628,185 股的 49.3732%。其中:中
小投资者的出席 49 人,代表股份数量 2,219,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5%。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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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 浩源             公告编号:2024-106


     现场出席会议(含通讯形式参会,下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00,002,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532%。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数量 4,219,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00%。
     7.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以及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4,106,259股,其中现场投票200,002,348股,网络投票4,203,911股,
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反对1,10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100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 14,2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4,200 股,合计占出席
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3,9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0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496%;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39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关于追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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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04,097,379股,其中现场投票200,002,348股,网络投票4,095,031股,
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
     反对110,180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10,180股,合计占出席本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弃权 14,00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4,000 股,合计占出席
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95,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043%;反对 11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9648%;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30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黄昌华、刘欣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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