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 A L L E 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 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 14:30 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5 人,代表股份 315,451,41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8.3984%(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12,318,100 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 1,110,806,920 股)。 其中: (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170 人 , 代 表 股 份 38,857,77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49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6,593,7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00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857,67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49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需要逐项表决的累积投票议案,应选非独立董事 6 人,子议案投票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 1.01、《关于选举任思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4,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9%。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4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81%。 1.02、《关于选举樊剑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4,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9%。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80%。 1.03、《关于选举陈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4,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0%。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83%。 1.04、《关于选举丁发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5,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42%。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1,4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706%。 1.05、《关于选举乔嗣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15,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13%。 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22,2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469%。 1.06、《关于选举何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3,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9%。 表决通过。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75%%。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需要逐项表决的累积投票议案,应选独立董事 3 人,子议案投票表 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选举李传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39%。表 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4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80%。 2.02、《关于选举纽春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4,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39%。表 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80%。 2.03、《关于选举万如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3,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38%。表 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29,9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67%。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需要逐项表决的累积投票议案,应选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子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3.01、《关于选举吴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4,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40%。表 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5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82%。 3.02、《关于选举金建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13,224,1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40%。表 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30,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4.2682%。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785,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89%;反 对 583,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5%;弃权 82,3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191,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2863%;反对 583,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5019%;弃权 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118%。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 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苗 晨 苏成子 2024 年 9 月 1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