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世龙: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4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萌律师、黄
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
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江西世龙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
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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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
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
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
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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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5】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
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4】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
www.szse.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该通知发布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下午 1
4:30】在【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世龙科创大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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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
月【2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
名,均为截至【2024】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1341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910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
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5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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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
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均为中小投资者股东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其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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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会议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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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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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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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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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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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波
负责人: 张工
经办律师:周萌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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