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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拉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4-18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
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上述主
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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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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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
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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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一节 在任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
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
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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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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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七章 股份增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前款规定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数量或金额、实施期
限、增持方式等信息。
    增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需明确下限或区间
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
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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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
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
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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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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