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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坚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16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二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
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四 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 五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 七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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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
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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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
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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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
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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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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