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智控: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2024-10-17
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4-039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雪青、颜燕晶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应雪
青、颜燕晶的通知,应雪青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颜燕晶的24,500,000股股份已办
理完毕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2024 年 5 月 26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雪青与颜燕晶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应雪青拟将其持有的永和智控 24,5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50%)以每股 4.45 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颜燕晶。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4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5)。
2024 年 9 月 5 日,应雪青与颜燕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对《股份转让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6 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同日,颜燕晶出具了《承诺函》,颜燕晶承诺自受让应雪青持有的 24,500,000 股
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收到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2024 年 10 月 15 日,应雪青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颜燕晶的无限售流通股
24,500,000 股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应雪青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股) 比例
应雪青 24,500,000 5.50% 应雪青 0.00 0.00%
陈先云 32,717,104 7.34% 陈先云 32,717,104 7.34%
合计 57,217,104 12.84% 合计 32,717,104 7.34%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颜燕晶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股) 比例 (股) 比例
颜燕晶 100,000 0.02% 颜燕晶 24,600,000 5.52%
张连琴 1,000 0.00% 张连琴 1,000 0.00%
赵雪锋 3,000 0.00% 赵雪锋 3,000 0.00%
合计 104,000 0.02% 合计 24,604,000 5.5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颜燕晶持有公司股份 24,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52%,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
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完成后,相关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
行。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