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4-03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发出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
取消提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
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
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
为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
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
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决
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
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在
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分别详细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
所必需的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
供必备的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及形成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