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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球印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6月)2024-06-0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6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7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12

第六章 责任追究 ...................................................................................13

第七章 附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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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

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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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

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公司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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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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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

署等活动;

    (二十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如涉及);

    (二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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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和其关联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八)因职务、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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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

机构有关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十一)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十三) 前述(一)到(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

管理部门或单位需填写《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一),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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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

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

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

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式样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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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需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递交至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签署后递交至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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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

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报证券事务代表统一汇总登记备案;

    (四) 证券事务代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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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陕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

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

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式样见附件三),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

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

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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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

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

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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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

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

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散布虚

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 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0 元以

下罚款;;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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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

    (三)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

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撤销职务、调离岗位,并处

以 3000-5000 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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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通报,

并要求相关机构或单位予以处罚;同时公司可依据约定解除相关协议,

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区分情况对不

同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

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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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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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姓     国      码证   统   证   股   联   通   所   与   职   关       关   知   知   知      知    知    登       登
号     名     籍        件        件   东   系   讯   属        务   系       系   情   情   情      情    情    记       记
                      /



                             一                            上
                        类        号   代   手   地   单             人       类   日   地   方      阶    内    人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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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社                            市
                        型   会   码   码   机   址   位   公                 型   期   点   式      段    容    信       间
       称
                             信                            司                                                    息
                             用                            关
                             代                            系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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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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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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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承诺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作为西安环球印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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