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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0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 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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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90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参加公司 2024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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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厦门吉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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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14: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
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51,725,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0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349,05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2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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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38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376,414 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8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8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376,41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908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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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51,504,6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5%;158,72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62,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155,592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31%;158,722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3%;62,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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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刘亚新




                                                    方梦茹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