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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和科: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22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知恒前海 法意字 第 3991 号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10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楼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要求,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
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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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在本所律
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
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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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2月8日。
       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2月21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
道浪口社区华荣路294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孟宇亮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
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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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18人,所代表股份合计35,185,73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185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为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6,11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6.1127%。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9,073,03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9.07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1.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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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
项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4,376,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88%;
反对4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8%;弃权
40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5%。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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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

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盘文礼                                       刘爽




                                                          经办律师:

                                                                         冷志豪




                                                                       202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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