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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科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1  

   证券代码:002816         证券简称:和科达       公告编号:2024-065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
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宇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60 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9,995,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995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21,003,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003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5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991,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8.99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991,
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99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991,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9918%。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列席会议;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杨沈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37,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9%;反对 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
128%;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833,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51%;反对 15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5%;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9,837,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39%;反对 1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
128%;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833,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51%;反对 15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5%;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杨沈昊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