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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科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27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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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由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15:00 在深圳市
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 人,代表股份 21,761,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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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10,296 股,反对 39,154 股,弃权 12,3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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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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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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