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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同为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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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148 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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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
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4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23,240,776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477%。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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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 8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23,244,476 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 56.1494%。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11 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
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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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23,243,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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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0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5%;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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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3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已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23,244,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 意 303,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123,243,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0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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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3 年度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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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148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陈佳民




                                                     张丽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