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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行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2024-11-05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24-040
转债代码:128048             转债简称:张行转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行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特别提示:

    1.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

    2.兑付本息金额:109 元人民币/张(含税)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

    4.可转债摘牌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

    5.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 年 11 月 7 日

    6.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



    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张行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

定的条件将张行转债转换为本行 A 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44 号)核准,江苏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5 亿元人民币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张行转债”),期限 6 年(即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经《深证上〔2018〕582 号》文同意,本行可

转债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张行转债”,债券
代码“128048”。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张行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

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

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9%(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

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张行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9 元人民币/张(含

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规定,张行转债将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 年 11 月 7 日为张

行转债最后交易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 行转债”。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张行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张行转债转换为本行 A 股普通股,

目前转股价格为 4.13 元/股。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张行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

止 2024 年 11 月 12 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张行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张行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9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

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五、兑付方法

    张行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张行转债
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4 年 11 月 8 日起,张行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4 年 11 月 13 日起,

张行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 109%(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

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

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7.20 元人民币(税后)。

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

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

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

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9.0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9.00 元人民

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6961859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