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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道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8  

证券代码:002852          证券简称:道道全         公告编号:2024-【051】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2024 年 5 月 21 日,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

审计机构。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15:00,会期半

天。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 年 11 月 27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凯乐国际城 9 栋 10

楼综合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建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 151,521,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051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

代表股份 132,355,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791%。

    (2)网络投票情况:165 人,代表股份 19,166,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572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 166 人, 代表股 份 15,776,661 股 ,占 公司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4.58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910,613 股,占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0442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64 人 , 代 表 股 份

1,866,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5%。

    2、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4 名。本次股东大会应出

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副总经理罗明亮先生、财务总监李小平先生

列席了本次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149,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44%;反对 330,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 41,1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5,404,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14%;反对 330,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77%;弃权 41,158 股(其中,因未投

票 默 认 弃权 0 股) , 占出 席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 股 东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2609%。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徐烨律师、熊洪朋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