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表决通过是议案4、5表决结果生效的全部或部
分前提,根据本次议案2、3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4(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均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梁瑞峰、罗琳当选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66号美芝股份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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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伏信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57,378,5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55,791,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
表股份1,5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
1,5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人,代表股份1,5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9%。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麦
志荣、董事李碧君、监事林志萍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08,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875%;反对 15,25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30%;
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2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015%;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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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免去李苏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1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43%;反对 15,25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30%;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547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免去李碧君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112,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43%;反对 15,252,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30%;
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3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5472%;反对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337%;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1%。
本议案表决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情况表决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表决通过是议案4、5表决结果生效的全部或部分前
提,根据本次议案2、3的表决情况,生效的累计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于议案4(分情况表决一),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
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梁瑞峰、罗琳当选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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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梁瑞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梁瑞峰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1,30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4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72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94%。
本议案表决通过。
4.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罗琳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罗琳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1,309,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1.9945%。
其中,获得的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729,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94%。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旺盛、欧铭希。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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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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