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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能自控: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26  

证券代码:002877              证券简称:智能自控           公告编号:2024-008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周四)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 258 号 101 会议室
    3、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沈剑标先生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12,449,95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0.10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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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77              证券简称:智能自控         公告编号:2024-00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12,446,95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0.099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3,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08%。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 共计 3 人,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股 份 数 额
28,917,28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8.1805%。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212,449,9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917,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212,446,9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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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77              证券简称:智能自控             公告编号:2024-008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917,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 054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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