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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1-19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 则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管理
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
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治理架构、ESG 管理制度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跟踪 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符合公司发展的 ESG 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战略、目标及行动计划进行审批和决策;
    (七)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八)审议其他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
展;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专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各专项议题
的目标达成情况和风险管控状态。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遇特殊
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
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