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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关于收购上海沃特华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4-03-14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沃特华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沃特股份”、丙方)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上海沃特华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6,026.60 万元(含税)收购株式会社华尔卡(以
下简称“甲方”)持有的上海沃特华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华本”、
“乙方”)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公司收购沃特华本 49%股权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沃特华本 100%
的股权,沃特华本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沃特华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沃特股份、株式会社华尔卡已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签署《上海沃特华本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为了保证销售利润,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近期与株式会
社华尔卡、沃特华本就销售利润保证 2,976 万元签署《销售利润保证协议》,《销
售利润保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首年度”)和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下一年度”)这两年间(以下
简称“销售利润保证期间”),乙方向甲方、甲方集团公司或者甲方指定/批准的
第三方进行标的物的销售产生的销售利润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29,760,000 元(以
下简称“销售利润承诺额”),当销售利润额的总额低于销售利润承诺额时,从销
售利润承诺额中减去销售利润额的总额后的金额(以下简称“销售利润差额”:销
售利润差额以人民币计算)由甲方对丙方进行补偿。

    出现该销售利润差额时,甲方和乙方在下一年度的最后一天(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 2 个月内对销售利润差额进行确认,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甲方应将
该销售利润差额以人民币支付给丙方,支付到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届时在日本
国内发生的汇款手续费、税金等由甲方承担,在中国国内发生的手续费、税金等
由丙方承担。甲方从日本国汇出该等销售利润差额后,若因丙方或中国外汇管理
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丙方未被其结算银行认可结汇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
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向甲方供应标的物,直至达到前款规定的销售利润保证期间届满。
此外,为了甲方和乙方持续稳定地购买和供应标的物,应设定首年度的销售利润
总额的大致目标。该总额的大致目标值的上下限应在人民币 14,880,000 元的 25%
(人民币 11,160,000 元~人民币 18,600,000 元)范围内,乙方应在此范围内供应
标的物,甲方应在此范围内购买标的物。

    首年度完成的销售利润总额低于首年度的下限额(即人民币 11,160,000 元),
则甲方应将该下限额中扣除首年度销售利润总额后的金额(以下简称“首年度差
额”)按照与前款相同程序进行补偿。如果甲方作出该补偿,则该补偿额应作为
销售利润额,且下一年度的销售利润额的总额为销售利润承诺额(人民币
29,760,000 元)减去首年度的下限额(人民币 11,160,000 元)后的金额。

    3、本协议第 1 款及第 2 款中使用的销售利润额是从销售额(即: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收入)中扣除小成本后求出。小成本由直接材料费(原料费)+人工费+
制造费(耗材+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外包加工费+其他经费)构成。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销售利润保证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