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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6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 7 栋 B 座 31 层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 263,203,565 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 2,214,700 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260,988,865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14,853,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072%,其中,参加本
次 股 东大 会现 场会 议的 股 东及 股东 代理 人共 8 人 , 代表 有表决 权 的股 份
110,56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64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88,32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1%。(注:全文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88,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88,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1%。

    3、公司董事、监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收购上海沃特华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40,2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274,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9%;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840,2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274,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9%;反对 1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章思琴、于潞晗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