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威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31
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
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
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
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以上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
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
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
前,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分析报告并
上报总经理。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八条 总经理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九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
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十条 证券投资项目由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
门根据管理层的指令,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汇划,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
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通知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的审批情况、进
展情况、盈亏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
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
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