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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2024-03-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三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莞铭
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3
号)注册同意,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普光磁”
或“发行人”)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机构投资者等不
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国泰君
安”)作为铭普光磁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
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 年 2 月 23 日),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为 14.90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1
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7.65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8.46%,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最终数量为
23,626,062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最高发行数量(63,000,000 股),未超过《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
股票数量上限(27,986,577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
股票数量的 70%(19,590,604 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9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999,994.3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9,405,307.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7,594,687.17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41,700.00 万元(含本数)。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


                                      2
    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
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
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
对象、募集资金金额、限售期、上市地点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
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议案,并决定将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3
过了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相关修订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023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相关调整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023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 年 6 月 8 日,铭普光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2023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15 号) ,同意本次
发行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批准和授权,通过了深交所的审核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共向 297 家机构和个人送达认购邀请
文件。

    2024 年 2 月 20 日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及《东莞铭普光磁
                                     4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
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中共有 292 家认购对象,包括发行
人前 20 名股东 20 家(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启动前提
供的最新股东名单为准,未剔除重复机构,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基金公司 30 家;证券公司 20 家;保险机构 18 家;
其他机构 174 家;个人投资者 30 位。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至本次发行
申购报价前,共计新增 5 家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分别为陈柏霖、周汉富、UBS AG、
陈松泉、周海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在审慎核
查后将其列入本次发行询价对象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
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 9:00-12:0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主
承销商共收到 17 家认购对象提交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

    经主承销商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共同核查确认,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
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
纳了申购保证金(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5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报价
                                           20.89     4,800.00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79     4,800.00      是        是
                                           18.69     4,800.00
 2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20.66     2,000.00     无需       是
                                           20.61     5,720.00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59    12,307.00     无需       是
                                           18.13    17,751.0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     2,500.00
 4     -轻盐智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是        是
                                           19.66     3,500.00
                     金
 5                  王佳                   19.81     2,000.00      是        是
                                           18.75     3,220.0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65     9,445.00     无需       是
                                           16.48    11,190.00
                                           18.53     2,000.00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17.44     2,20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
 8     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         18.51     2,000.00      是        是
                权投资基金
 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50     2,000.00      是        是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
 10                                        17.51     2,000.00      是        是
         安巨星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17.45     4,900.00
 11               UBS AG                                          无需       是
                                           17.05     8,400.00

                                           17.19     2,000.00
 12                周海虹                  16.59     2,500.00      是        是
                                           15.99     3,000.00
 13                陈松泉                  17.10     2,000.00      是        是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
 14                                        16.33     4,000.00      是        是
       联裕远瑞汇 1 号资产管理产品
 15                陈柏霖                  16.28     2,000.00      是        是

                                           6
                                            15.11     3,500.00
                                            15.93     2,000.00

 16               周汉富                    15.63     2,000.00      是          是
                                            15.33     2,000.00
 17               王忠友                    15.86     2,000.00      是          是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7.65 元/股,最终
发行股票数量为 23,626,06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16,999,994.30 元。

      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 9 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19,546         47,999,986.90
  2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133,144         19,999,991.60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57,223        177,509,985.95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
  4                                                     1,983,002         34,999,985.30
            智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王佳                            1,133,144         19,999,991.6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00,571         56,490,078.15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33,144         19,999,991.6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
  8                                                     1,133,144         19,999,991.60
         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33,144         19,999,991.60
                    合计                               23,626,062        416,999,994.30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
                                             7
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
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法
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 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
业投资者(D 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 类)等 5 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
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
(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铭普光磁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3(中等风险)级。专业投
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铭普光磁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
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
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风险承受能力是
号
                                                                        否匹配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10
4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王佳                    C5 级普通投资者         是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
                 获配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风险承受能力是
号
                                                                    否匹配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
8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9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
出承诺:

     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
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
荐人(主承销商)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
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
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
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9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本次发行对
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
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及其管理人登记。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佳均以自有资金
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4)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
                                     10
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
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
关决议的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向获得配售的发行对象发
出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 416,999,994.30 元,
发行股数为人民币普通股 23,626,062 股。

    截至 2024 年 3 月 1 日,本次发行已获配的 9 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
汇入国泰君安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024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4 年 3
月 1 日,国泰君安收到获配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416,999,994.30 元。

    2024 年 3 月 4 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资金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
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I10025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4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626,06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
                                     11
格为 17.65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999,994.30 元,扣除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405,307.1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7,594,687.17 元 , 其 中 新 增 股 本 人 民 币 23,626,062.00 元 , 新 增 资 本 公 积
383,968,625.17 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公司
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
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
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1)我方及我
方最终认购方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不存在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人(主
承销商)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
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3 年 6 月 8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
核中心审核通过。该事项已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告。


                                           12
    2023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铭普光磁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3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注册批复签发日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自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
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人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
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同意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15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
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之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

                                     13
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
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
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下无正文)




                                     1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字盖章
页)




    项目协办人(签字):

                             刘    刚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可意                  陈李彬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   健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