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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蒙娜丽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24-064
债券代码:127044                 债券简称:蒙娜转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0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萧礼标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文华南路保利中心 T2 栋蒙娜丽莎大厦 30 楼
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90,040,44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8,800,386 股(详
见注 1)的 70.949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 加 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8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930,79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8,800,386 股的 66.030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09,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408,800,386 股的 4.9192%。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110,645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8,800,386 股的 4.919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415,179,39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 6,379,004 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8,800,386 股。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9,759,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1
%;反对 222,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弃权 59,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9,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27%;反对 222,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039%;弃权 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4%。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力律师、韦显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