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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西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24-12-17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出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西证券”)为 24 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目前 10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756,378.46 元,最
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
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


    作为金通灵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公司近日收到南京中
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现将
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等合计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
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
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
券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叶小明、俞梦现等 10 名原告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 令 金 通 灵 公 司 赔 偿 10 名 原 告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 佣 金 和 印 花 税 损 失 共 计
756,378.46 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
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原告认为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
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
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
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 10 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
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立
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 10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756,378.46 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
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
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