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以公告形
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6 号富力盈凯广场
4501 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建国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65 人 , 参 加 表 决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表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为
137,346,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49.21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26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1,467,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参加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35,878,86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85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63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1,467,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24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7%;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弃权 3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6,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375%;反对 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28%;弃权 3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