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2024-03-27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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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
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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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
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
请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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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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