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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2024-03-27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决定的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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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
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
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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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下述材料,配
合委员会工作,并认真听取委员会的建议和要求: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
其他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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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
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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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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