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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2024-03-27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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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
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公司主管行政及人员考核的领导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予
以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如下有关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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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
     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
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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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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