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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4-01-23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100,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

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纬二路支行就与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

嘉晟置业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纬二路支行

    被告一:郑州鑫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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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四: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五份《固定资

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分别向原告借款 15,000 万元、23,000 万元、24,000 万

元、13,000 万元、35,000 万元,前四份合同借款期限均为两年,第五份借款期限

为六个月,还款方式均为分期还款。

    2021 年 8 月 13 日、2023 年 2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

合同》十份,均约定被告一以其名下的在建建筑物为原告和被告一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8 月 12 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

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2021 年 8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

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为原告和被告一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

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2021 年 9 月 29 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原告和被告一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与被告四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2021 年 9 月 29 日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四为原告和被告一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

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期间向被告一共计发放贷款


                                     2
110,000 万元。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原告分别与各被告签订多份《补充

协议》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变更还款时间、利率及付息方式、借款期限及

借款展期。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向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100,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

利等及律师费;

    (2)判令被告一以其名下的建筑物分别对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

240,000,000.00 元、230,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律师费承担抵押担

保责任;

    (3)判令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

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被告二以其名下的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借款本金 350,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三以其名下的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借款本金 350,000,000.00

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及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6)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四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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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

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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