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 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郑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99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600,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44 号)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公司总股本 5,321,931,900 股 , 发 行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5,921,931,900 股 , 其 中 , A 股 4,403,931,900 股,H 股 1,518,000,000 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等事项,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并以资 本公积向上述普通股股东每 10 股股份转增 1 股股份,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毕。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5,921,931,900 股变为 6,514,125,090 股,其中,A 股 4,844,325,090 股,H 股 1,669,800,000 股。 1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证 监许 可[2020]1485 号) 核 准, 公司 非 公开 发行 A 股 1,000,0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 行 A 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514,125,090 股变为 7,514,125,090 股,其中, A 股 5,844,325,090 股,H 股 1,669,800,000 股。 (3)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股份转增 1 股股份,该权益 分派已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实施完毕。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7,514,125,090 股变为 8,265,537,599 股,其中,A 股 6,428,757,599 股,H 股 1,836,780,000 股。 (4)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股份转增 1 股股份,该权益分派已 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实施完毕。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8,265,537,599 股变为 9,092,091,358 股。此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有派发红股及资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的 情 况 , 总股本 未 发生 变 化, 其 中, 按 股份 类 别分 类 ,A 股 7,071,633,358 股,H 股 2,020,458,000 股;按股份性质分类,有限售条件股份 372,920,430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8,719,170,928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中,57,339 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已发行但 未办理股权托管确权手续的部分股份,由毛志高等 4 户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现已 完成确权,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该部分限售 股占公司 A 股的 0.0008%,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中,1,846,484 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内部职 工持有的股份,由闫志翔等 319 户自然人股东所持有。该部分限售股占公司 A 股 的 0.0261%,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3%。 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及《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 (1)时任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 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郑州银行申报所持有的 郑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 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 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郑州银行 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份。 3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郑州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郑州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郑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时任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郑州银行申报所持有 的郑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郑 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 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郑州银 行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郑州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郑州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 4 (2)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如下: “1、自郑州银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所持股的郑州银行股份。 2、上述 3 年股份转让锁定期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郑州 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年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3)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未办理股权托管确权手续的股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的内资股股东承诺“所 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未再作出其他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 情况;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 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903,823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的 0.0269%,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9%,占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无限售条件股份的 0.0218%。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323 户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时任 1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259,671 22,672 无质押、冻结股份 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8 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持有 2 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 20,884,935 1,823,812 无质押、冻结股份 自然人股东共 311 户 3 毛志高 2,662 2,662 无质押、冻结股份 4 王振虎 1,331 1,331 无质押、冻结股份 5 毛英南 1,801 1,801 无质押、冻结股份 6 韩桂英 51,545 51,545 无质押、冻结股份 合计 21,201,945 1,903,823 5 注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 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 A 股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锁定期满 后,每年转让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 的 5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上述股东持股数量为 27,748,225 股,公司 2020 年 6 月、2021 年 12 月、2022 年 7 月分别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为 10 转 1),调整后的限 售股份总数可简算为 27,748,225 股*110%*110%*110%≈36,932,742 股(计算存在尾差,主 要系实际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 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该次 转股总数一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应为其持有的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 36,932,742 股 的 5%,即 36,932,742 股*5%≈1,846,484 股(计算存在尾差,主要系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 分,按小数点后尾数舍掉处理)。 注 2: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时任持有公司股份的 8 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转增后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453,54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53,540 股*5%≈22,672 股。 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 311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转增后首发前限售股份总数为 36,479,202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6,479,202 股*5%≈1,823,812 股。 上述共计 319 名股东本次解除限售实际股数为 1,846,484 股,符合前项数据验证。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时任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户数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时并无变化,因人数较多,为便于投资者阅 读,不逐一列示。 注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中,包括现任副行长郭志彬、行长助理李磊、风险总监王艳 丽,其他曾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离任超过半年。 注 4:毛志高、王振虎、毛英南、韩桂英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未办理股权托管确权手 续的股东,已于 2024 年 9 月完成确权登记。 注 5:质押股份及司法冻结股份情况,系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收市后的数据。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增减 项目 本次上市流通前 本次上市流通后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72,920,430 (1,903,823) 371,016,60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719,170,928 1,903,823 8,721,074,751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698,712,928 1,903,823 6,700,616,751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 股) 2,020,458,000 - 2,020,458,000 三、股份总数 9,092,091,358 - 9,092,091,358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6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 无异议。 7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建红 黄忍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