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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10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条 为适应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
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计划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
辖的专门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 ESG 治理目标和
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和措施实施监督职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本议
事规则下的工作。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6-8 名董事组成,同时设主
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为使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
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简称:董秘
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
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目标是在公司管理中,通过提升
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
而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具体内容:
   1.   关注可持续发展趋势,确保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议题
的立场及表现与时俱进,且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及国
际标准。
   2.   针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愿景、战略及架构以及可持
续发展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并向董事会作出汇报;
   3.   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 ESG 体系运行,审议和检查
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
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4.   指导和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实施,及时反馈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进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
议题并针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提出提升建议;
   5.   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6.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7.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的咨询或建议,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审议及执行、监督程序
   1. 议事规则

   (1) 审议事项提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前,负责领
导或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要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
方面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题讨
论会进行论证、评估;
   (2)审议事项提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前,需先提
请党委会作前置审议程序、总经理办公室审议;
   (3)提交审议的议案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办事机
构(董秘办)进行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会秘书报请委员
会。
   (4)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董秘办派专人进行记录
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秘办要做好会议台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
    (6)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事项通过后,董事会
秘书与董事会沟通,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由
董事会秘书召集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进行会议决策,并及时
对外公告。
    (7)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2.   决策执行阶段: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策后,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按公
司经理层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3.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发布落实执行。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委托董秘办办理以下日常
事务:
    1.   在每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2.   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
会意见书,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意见书由董秘办
负责保存。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
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除
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