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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2-0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本行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行特设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上
述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人数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委员应当具有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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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
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本行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
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
委员:
   (一)不再担任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每年在本
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
行职责;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
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均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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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有清晰明确的
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或相关法律法
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所规定
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
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
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三)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
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
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五)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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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
计的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
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
构的问题;担任本行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并监
督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
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
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
以执行。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负责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
的沟通,确保其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本行
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及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查及监督其成
效;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监控、会计政策及实务、
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以及内部控制体系及合规状况;
       (七)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善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重点关注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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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八)审查本行内部控制制度,最少每年检查和评估一
次本行及本行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有效,与高级管理
层讨论内部控制体系,对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
效果进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讨论内容应包括本行在会
计、内部审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
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
足。同时,每年应就以下特别事项进行检查及监督:
    1.高级管理层持续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范畴;
    2.向董事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以利于
董事会评价及审核本行的监控情况的有效程度;
    3.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
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
等后果或情况对本行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
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及
    4.本行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九)主动或应董事会的授权,就有关内部控制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反馈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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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高级管理层的就审计情况
出具的函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体
系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高级管理层的反馈;
    (十一)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情况
向高级管理层出具的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执行过
程中的重大变化和调整,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三)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十四)监察本行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
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
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本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因素;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法律规定;
    (十五) 就上述(十四) 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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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本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本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行的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及
    (ii) 本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
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行会
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事宜主管人员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
的事项;
    (十六)对本行设定的,就本行员工私下于财务汇报、
内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的审议机制进
行检查和评估,并确保有关机制适当实行,以确认本行可对
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七)就本条职责所述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八)研究其他由董事会提出的课题;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
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行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本行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本行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高级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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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本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
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
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支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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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所提供信息应准确完
整,以协助本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本
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管理、内部审计事宜等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本委员会。
检查发现本行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本行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本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本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本委员会认为本行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本行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本行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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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以
及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与委员的日常沟通、本行部门间的
协调及信息资料收集、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的报送等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及讨论结果呈报董事
会讨论。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本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本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本行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为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
议包括委员会定期会议和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应当根据
本行的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
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有权
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送达全体委员,非直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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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它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务;主任
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委员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书面传签
等形式召开。
   本工作规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
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
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
开的委员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委员在该等会议上不能
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
行书面签字手续。委员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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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
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
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委员或其委托的
其他委员应当在表决票上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一
旦签字同意的委员已达到本工作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
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一名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非专门委员会的董事可以列席本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
有关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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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本行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
本行档案及独立董事工作记录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或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规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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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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