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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尔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03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
                                  度
                           (2024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
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及证券账号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
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
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