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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正: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1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5日 (周一)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5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2月5日 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茂顺先生。
    6. 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号)。
    7.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
141,740,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
代表股份125,588,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人,代表股份16,152,5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9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 人,代表
股份 19,130,0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77,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073%;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6,152,5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9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002,9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30,0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740,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740,5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
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刘鸣君律师、白涛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刊登的《关于新大正物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