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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lawyer.co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
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20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
平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所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
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8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146,132,7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24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1,246,565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0.403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包括网
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379,3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649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
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9,738,33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48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法律意见书


    3、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议案

    4、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6、审议《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

    7、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议案

    8、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议案

    9、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

    9.01 审议《关于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议案

    9.02 审议《关于未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议案

    9.03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议案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

    12、审议《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15、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16、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议案

    17、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17 为特别决议
事项。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7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581%;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9、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0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87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21,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16,5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765%;反对21,7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9.02 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3,00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74%;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9.03 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5%;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9,63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741%;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562,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892%;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76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含网络投票)的99.9894%;反对15,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722,8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12%;反对15,465股,占
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13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1585%;反对1,240,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4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98,0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7.2641%;反对1,240,265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2.7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13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1585%;反对1,240,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4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98,0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7.2641%;反对1,240,265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法律意见书


12.7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13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1585%;反对1,240,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4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98,0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7.2641%;反对1,240,265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2.7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13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1585%;反对1,240,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4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98,0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7.2641%;反对1,240,265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2.7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6,13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1585%;反对1,240,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4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98,07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7.2641%;反对1,240,265股,
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2.73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