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地在线: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http:// www.guantao.com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7057 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
   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二)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
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满 15 日。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10:00 在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 5 号院(紫光科技
园)21 号楼一层 MI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
与公告相一致。

     (四) 公 司 已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595,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3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51,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2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7,646,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262%,均为股权登
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68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51,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25%。


     (三)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
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延长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
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010,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4%;反
对605,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04%;弃权30,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5,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799%;反对605,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191%;弃权
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延长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
          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82,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1%;反
对641,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73%;弃权22,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547%;反对64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0432%;弃权
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20%。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延长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审议通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7,011,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2%;反
对588,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1%;弃权46,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5,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560%;反对588,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17%;弃权
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23%。


     (三)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王   欣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