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2091号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
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 和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委托,
指派高金榜律师、李卉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 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就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交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 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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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浙
江长兴太湖街道陆汇路59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一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 月 15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 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相
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截至2024年11月11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总股份为130,231,497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230,000股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为
130,001,497股。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
共计5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362,801股,占 公司总
股本的45.58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32%。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
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4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4,64 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464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1%。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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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 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859,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06%;反对6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00%;
弃权41,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0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2026%;反对6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10.9057%;弃权41,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9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 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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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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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刘 珂 高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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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卉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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