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深物业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修订)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
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
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
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 员 会 的 组成
    第 五 条 提名 委 员会 由 不 少于 三 名董 事 组成,独 立 董 事应 当 过半
数 并 担任召集人。
    第 六条 提 名 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独立
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
班子领导担任,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提名委
员会提供业务支持,按照提名委员会所提供的被提名候选人名单,整理被
提名候选人员的个人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 责 权限
    第十 二条 提 名委员会依照董事 会的授权行使职 权,提名 委员会
无 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能。
    第十 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 程序 ,对 董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人选 及其 任职 资格进 行遴 选、 审核 ,
并 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 事 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以下议事程序开展工作: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研究
适应公司经营格局和资产规模的发展变化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
状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人才市场广泛搜寻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初步人选;
    (三)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对初步人选进行面试;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初步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
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决策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五章   会 议 的 召 集与 召 开
    第十 七条 委 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举行不定期会 议。会议由 委员会
主任 委员召集 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 能出 席时 可委 托其他 一名 委员(独
立 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 八条 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以 书面、传 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发送
会 议通 知,会 议通知 应提 前三 天 发出 ,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
一 同 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 九条 委 员会委员应亲自出 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
范围。
       第 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 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 开。会 议实行举
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第 二 十一条 委 员 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会议形成的提议或建议应同时明确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
明。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要求与讨论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咨询机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 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
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 议 记录 、会 议 议题 资料 等书 面文 件 、电 子文 档作 为 公司 档案
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