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14 点 45 分开始。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3∶00 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唐小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31,905,923 股,占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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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2.4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28,642,264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62.1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263,65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3226%。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
总数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263,659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3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263,65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3226%。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
股份总数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9,125,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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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5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024%;反对
2,780,5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97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王雨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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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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