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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旭电: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2024-07-19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ST 旭电、ST 东旭 B          公告编号:2024-03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特别提示:
     2024 年 7 月 18 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
股票收盘价为 0.95 元/股,B 股股票收盘价为 0.41 港元/股(B 股股票收盘价按
深证综指采用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2024 年 7 月 12 日外管局对外公布的汇率
中间价 100 港元兑人民币 91.339 元计算为 0.37 元/股),公司 A 股股票和 B 股
股票收盘价首次同时均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二)项的规定,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首次出现 A 股
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低于 1 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
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
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
于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
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为 0.95 元/股,B 股股票收盘价为
0.41 港元/股(B 股股票收盘价按深证综指采用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2024 年 7
月 12 日外管局对外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100 港元兑人民币 91.339 元计算为 0.37
元/股),公司 A 股股票和 B 股股票收盘价首次同时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存在可
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 9.2.4 条相关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首次出现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低于 1 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
低于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
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62024001 号),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
    2、由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
公司因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95.95 亿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第(四)项及 9.8.2 条的
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7 月 9 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
称变更为“ST 旭电、ST 东旭 B”,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413、200413”。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
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目前,公司正积极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
司的影响;同时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
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95.95 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
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
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比例为 81.70%;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
有的公司股份中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78.43%,东旭集团
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00%。提请
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