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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04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4-025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26,950,2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1 元(含
税),派发现金红利 51,613,467.82 元。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以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方式分配。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26,950,251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1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39000 元;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71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
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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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0.63900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
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71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
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2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1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即 2024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
币=1:0.9069)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12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 6 月 1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4 年 6 月 1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4 年 6 月 11 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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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
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
情况,请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
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 8 号院 1 号楼首农科创大厦 8 层证券事务部

    2.咨询联系人:高德秋

    3.咨询电话:010-81219989

    4.传真电话:010-81219987

    八、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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