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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4-02-20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
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
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
告,并于 2024 年 2 月 5 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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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公示期间:2024 年 2 月 5 日-2024 年 2 月 19 日

    (3)公示结果: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
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
务情况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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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
主要原因系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经
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岗位职责相
适应,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与
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
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
将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外籍
员工。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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