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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3-08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3 月 7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5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39%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99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以 2024 年 3 月 7 日为授予日,以 2.99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99
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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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 数量(万股 )   票 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尹健           董事长             56              4.87%              0.12%
  2     卢春明    副董事长兼总裁           71              6.17%              0.15%
  3     邓志刚           董事              60              5.22%              0.12%
                  财务总监、董事会
  4     黄伟兵                             26              2.26%              0.05%
                        秘书
  5     熊金梅          副总裁             25              2.17%              0.05%
  6     郑君林         总工程师            35              3.04%              0.07%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99人)              877             76.26%             1.83%
                合计                      1,150           100.00%             2.3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
主要原因系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经
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岗位职责相
适应,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与
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
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
将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激
励对象不包含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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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期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
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40%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            30%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
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
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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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
各归属期内,当期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净利润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以2021-2023年平均净利润为基础)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         2024年              200%                       180%
   第二个         2025年              220%                       198%
   第三个         2026年              240%                       216%
       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
 净利润增长率
                An≤A<Am                       X=A/Am
     (A)
                   A<An                           X=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
延。

    (七)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中具体约定的
内容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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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
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
                  100%           80%           60%               0%
    例(Y)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
级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
×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当期未能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将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不
得递延。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
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武汉
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武汉
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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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

    (四)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杨洁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武汉中元
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七)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3 月 7
日为授予日,以 2.9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5 名激励
对象授 1,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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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报告。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
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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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4 年 3 月 7 日。

      (二)授予数量:1,150 万股。

      (三)授予人数:105 名。

      (四)授予价格:2.99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计划公告日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司股本总额的
                                     票 数量(万股 ) 票 总数的比例
                                                                        比例
  1      尹健           董事长             56           4.87%              0.12%
  2     卢春明    副董事长兼总裁           71           6.17%              0.15%
  3     邓志刚           董事              60           5.22%              0.12%
                  财务总监、董事会
  4     黄伟兵                             26           2.26%              0.05%
                        秘书
  5     熊金梅          副总裁             25           2.17%              0.05%
  6     郑君林         总工程师            35           3.04%              0.07%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99人)             877           76.26%             1.83%
                合计                      1,150        100.00%             2.3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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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
主要原因系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经
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岗位职责相
适应,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与
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
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
将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外籍员
工。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
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
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
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
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
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
价值。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
2024 年 3 月 7 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97 元/股(2024 年 3 月 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7.72%、27.91%、26.21%(分别取近 1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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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 年的创业板综指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和 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
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1%(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向激励对象授
予权益,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150          2369.76      1,265.21   756.22     307.05       41.28

    注:1、上述预计结果是基于所有限制性股票均归属的情况下得
出的,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
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
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
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
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
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参与激励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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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工程师郑君林先生在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卖出公司股票 18,700 股,其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
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卖出公司股票
前,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
向其披露、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相关信息建议其买卖公
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
形。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卢春明先生在激励计划披露后于 2024 年 2
月 5 日、6 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 210,000 股,其增持的目的是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并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
的合理、独立判断。

    除上述人员外,参与激励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
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1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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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3 月 7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50 万股。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
主要原因系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公司经
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岗位职责相
适应,其参与《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
与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
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激励计
划》将尹健、卢春明和邓志刚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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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激励对象不包
含外籍员工。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3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1,150 万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
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中元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
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
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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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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